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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要素確權的法律供給研究 讀者對象:大眾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其確權和交易的法律機制建設應步入新階段。當前,數據確權與交易的法律供給不足且以地方法規(guī)為主,需要針對突出問題進行調整優(yōu)化。數據確權與交易的法律客體類型可從原始數據和衍生數據兩方面展開類型化,數據確權的歸屬主體包括數據產生者和數據生產者,數據交易的參與主體包括數據提供者、數據接受方和數據經紀人,主體身份之間可相互轉換。數據確權與交易的本質分別是權利歸屬和權利交換,前者與后者互為前提條件與功能實現,應基于“控制”確定用戶的數據控制權、基于“經營”確定企業(yè)的數據經營權、基于“收益”實現用戶與企業(yè)的數據產權交易。數據確權與交易的立法價值應該取向平衡正義和效率,立法的可選路徑和優(yōu)選路徑分別是分別立法和融合立法,國家和地方宜分別采取專門性立法和嵌入式立法模式,內容和要點的表達應統分結合、以問題為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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