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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令及其所見制度研究 讀者對象:秦律研究人員
本書利用岳麓秦簡、里耶秦簡、睡虎地秦簡等簡牘材料考察秦代律令文本形態(tài)制度、律令性質(zhì)、兵器馬匹管理制度、獎賞制度、文書制度以及秦制推廣等議題,對于中國古代律令制度等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文獻價值。具體如下:律令文本的形態(tài)看似與內(nèi)容關聯(lián)度稍小,卻仍然值得高度重視。對諸如用字、符號、書體、訛誤、留白、校讎痕跡、編連、內(nèi)容雷同等信息的解讀深淺,直接關系到律令條文本身的理解程度。岳麓秦簡令篇中的“共”,除了“給共令”外,都可當作共同來理解。“給共令”之“共”,可視為“供”的假字,表“提供”。秦始皇禁用“假父”這一稱謂,是因為此稱呼會讓人聯(lián)想到嫪毐與夏太后之間的奸情,不允許與異父的兄弟姐妹相認,當是出于政治考量。秦法嚴懲有奸情者,堅決維護夫權、夫產(chǎn),或與秦始皇的個人經(jīng)歷有一定關聯(lián)。秦代懲治、防范官吏受賄以枉法方面的律令嚴密細致、合符情理又切于實用,乃秦法集靈活性與原則性于一體的表征。岳麓秦簡律令篇名中的“卒”大多可當成“卒人”的省稱來理解,“卒人”乃二千石官的總稱,而“四司空卒令”中的“卒”則當解為徒隸。都官在秦統(tǒng)一之前就有治獄權,且地位逐漸提升。將習俗禁忌編入律令之中,既體現(xiàn)了秦法包容和靈活的一面,也與社會整體認知水平有關。“廷卒令乙廿一”可視為《捕律》的補充,展現(xiàn)了秦在打擊域外謀反者方面的強大力度,這與天下甫定又要北抗匈奴、南平越地的社會大背景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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