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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的中國化建構
學術史考察發(fā)現(xiàn),中國主流學說將以法安定性原則為基礎的域外信賴保護作為保護個體權益的工具,并在此基礎上搬運域外信賴保護原則的保護條件與保護方式構造。這種思維不僅在外部不契合規(guī)范政府行為的依法行政主流思潮,同時在內部也造成了“引進目的”與本土需求的斷裂。規(guī)范層面,中國的信賴保護條款形成了限制行政權對既有法律關系的變動,以及對法律關系變動給予補救措的兩階層構造,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一系列規(guī)范族群。而在實踐中,法院削弱了信賴保護在行政法體系中的地位,將其在整體層面傾向于一種法院適用的,用以保護權益的工具,形成了“信任”與“依賴”兩種基本路徑,并主要將信賴保護作為權益落實的工具,以違法性判斷和介入行政為輔助價值。在上述基礎上建構具有系統(tǒng)性和中國化的信賴保護原則,需要兼顧績效合法性的合法性邏輯與改革的時代背景,以法治國家條款和基本權利規(guī)范構建憲法基礎,借助行政法總則的制定,通過明確法定事由和正當程序原則為通道,提取補救措施的必要性作為公因式。同時以強化信賴保護原則作為法院違法性判斷的獨立理由,將信賴保護納入績效考核標準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對信賴保護的適用,實現(xiàn)信賴保護原則的中國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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