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非土地法改革傳統(tǒng)抑或轉型》回顧了19612011年東非7個國家土地法律的發(fā)展和變化。本書分為兩部分。部分是對改革進行思考的概念框架,并對轉型發(fā)展與傳統(tǒng)發(fā)展進行對比;前者的目標是改革,以確保土地法中的社會正義,而后者的目標是繼續(xù)以殖民地的方式處理土地法和土地管理。第二部分對自20世紀90年代年前后開始的土地法改革時期每個國家的土地法改革進行了深入和批判性的調查。帕特里克?麥克考斯蘭(PatrickMcAuslan)認為,改革的總體效果是傳統(tǒng)的:向土地市場轉移是殖民政策,土地使用權的個體化和傳統(tǒng)使用權的消亡,所有這些都是20世紀90年代后改革的特征。東非的土地法改革的經驗將對研究土地法以及更廣泛地研究法律和發(fā)展的學者提供寶貴的借鑒意義。
1.這是一本經典著作。對我國安全機制的構建具有參考借鑒意義。2.順應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體制的需要,能對社會治理體系建設起到一定的借鑒意義。3.此書由西南政法大學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學者進行翻譯,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多年的專業(yè)積淀,保證了圖書的國際視野,又兼顧了中國的實際。
達累斯薩拉姆大學法學院成立于1961年9月,我是三位創(chuàng)始人之一。在其50周年紀念大會上,時任院長約翰·卡布迪(John Kabudi)要求,以非洲土地及自然資源法的教學研究為題,提交一篇論文。不過,我沒答應。因為,如果要將整個非洲納入研究范圍,無論是以前還是當時,我對這個課題都沒有太多的涉獵。相反,法學院成立50年來,我一直在從事東非土地法方面的研究。于是,我便提交了一份關于東非土地法改革的論文。剛開始,我以為這篇論文會很短。但是,當我開始收集相關資料后,才意識到自己攤上了大事。本書因此而得以面世。
1965年年末,一個非常偶然的機會,我開始了東非土地法研究之旅。已故院長AB韋斯頓(ABWeston)教授當時主講這門課。后來他遭遇了可怕的車禍,住了好幾個星期的院。我便主動接手了這門課。按原計劃,我打算于1965年12月離開達累斯薩拉姆大學,去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任法學講師。但是,法學院時任召集人阿什·韋特克羅夫特(Ash Wheafcroft)教授和時任院長西德尼·凱恩(Sydney Caine)爵士(馬來亞大學前副校長)一致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我應該留至該學年結束,以便完成土地法課程的教學任務。1966年4月,該學年結束時,法學院舉辦了一場關于東非法律和社會變革的研討會,我在會上提交了一篇關于肯尼亞和坦桑尼亞土地管理和農業(yè)發(fā)展的論文。這也是我次就該領域公開發(fā)表論文。
此后,針對本書所涵蓋國家(莫桑比克除外)土地法的方方面面,我寫了很多文章,也非常榮幸地受到相關政府的邀請,參與起草了坦桑尼亞和烏干達的土地法,參與了盧旺達、索馬里蘭和桑給巴爾的土地法審定工作,并提供顧問服務。我要指出的是,關于索馬里蘭和桑給巴爾,這兩個區(qū)域分別有不同于索馬里和坦桑尼亞的政府和法律體系,各自有不同的土地專屬管轄權。因此,在討論這兩個區(qū)域內土地法的發(fā)展和變化時,沒有對其更廣泛的政治地位作任何假設。(索馬里蘭屬于索馬里聯邦共和國,于1991年自行宣布獨立,未被國際社會公認。中國與索馬里1960年建交。桑給巴爾是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的組成部分,桑給巴爾和坦噶尼喀于1964年組成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此后聯合問題時有起伏。中國1961年與坦噶尼喀建交,1963年與桑給巴爾建交,兩者聯合后,中國自然延續(xù)與二者外交關系,將1964年4月26日坦桑聯合日定為與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的建交日。編者注)這50年中,我在肯尼亞、坦桑尼亞和烏干達一共生活和工作了九年;另外,我至少又花了一年左右的時間在該區(qū)域擔任顧問或研究人員。作為一名外籍人士,我是一個局外人。但是,我認為我對其法律、社會、政治和經濟背景皆有比較理性、深入的了解,這些都將在本書中得以體現。對于該地區(qū)的土地法這一課題,我認為其具有永恒的挑戰(zhàn)性,且令人著迷不已。因此,從多方面來講,本書可視為我此生在此領域的成就。
盡管達累斯薩拉姆法學院初是為肯尼亞、坦桑尼亞和烏干達三國而設立,這三國也是1961年該學院的主要生源國,但我有意把研究范圍擴大至上述三國以外。因為,東非不止這三個國家,加之該區(qū)域其他國家在土地法方面出現了一些創(chuàng)新且有意思的進步,比如有比利時和葡萄牙殖民地背景的國家。愿此舉能為比較法及域內其他法律的進步盡綿薄之力,當然不僅僅指土地法,還包括土地政策和其他公法。本書不會對所涉及全部國家之成文土地法進行全面而詳細的調查分析,而是專注于相關國家1990年后成文土地法改革的方方面面,以便能對其改革特點和動因得出一些結論。除索馬里蘭外(該地區(qū)1887年至1960年曾是英國屬地),書中其他國家如今都是英聯邦成員,也是東非各種政治和經濟集團的成員,它們自成一體。
在沒有研究水平評估(RAE)和研究卓越框架規(guī)范(REF)的年代,人們往往會通過會議論文集或者期刊文章去發(fā)表一些新觀點;蛘撸斈銣蕚湟霭嬉槐拘聲鴷r,你以前發(fā)表過的文章可能出現在你的新書中去論證某種觀點,或其中某些觀點與新書完美吻合,盡管寫作時并不一定能意識到。因此,與其說拒絕或否定自己以前的作品,或者用不同的語言重寫同一篇文章,人們會更自然地借用自己過去的觀點。然而,這種實用的學術方法卻存在著危險,因為一本由以前發(fā)表的論文編撰而成的新書,可能在水平評估時被視為原創(chuàng)性不夠。本書觀點很大程度上屬于原創(chuàng),但第4、7、12三章中使用了一些以前發(fā)表過的觀點,第13章中也有很大部分。我不會為使用這些非原創(chuàng)的內容而道歉,因為這類借用的內容只占整本書的大約15%。
在我50年的學術生涯里,我要感謝很多學術界和顧問界的同人。我雖然沒法在此一一列舉,但我想重點提到其中主要的幾個人。首先,我想到的是已故的偉大的哈斯廷斯·奧科斯-奧根多(Hastings Okoth-Ogendo),他和我的任院長AB韋斯頓一樣,都畢業(yè)于牛津大學瓦德漢學院。相比其他人而言,在東非土地問題的論辯方面,他采取了更加智慧的方法,從社會和政治的角度出發(fā),敏銳地發(fā)現了法律在解決或者造成這些問題時的局限性及作用。同時,我從法官喬治·坎耶漢巴(Geovge Kanyeihamba)身上也學到了很多東西。他是我在華威大學的個博士生。從20世紀70年代初起,我們便成了朋友和同事。雖然我和伊薩·希夫吉(Issa Shivji)偶爾會有觀點分歧,但我很感謝他對坦桑尼亞土地問題的見解和著述。同樣,我也一直認為姆貢戈·飛布(Mgongo Fimbo)是一個在坦桑尼亞土地法方面有著很多點子的智多星和信息寶庫。在我英國學術界的同事中,有幾位也是我在達累斯薩拉姆大學的同事,他們當中我尤其要感謝威廉·吐寧(William Twining),謝謝他在50多年里,無論是我身處達累斯薩拉姆、華威還是倫敦,所給予我的友誼和學術激勵。我也欠雅士·蓋伊(Yash Ghai)一個巨大的人情。他曾是我在達累斯薩拉姆大學和華威大學的同事,感謝他多年來為我的學術進步所給予的幫助。同時,我還要感謝約翰·麥克爾唐尼(John McEldowney )、阿卜杜勒·帕利瓦拉(Abdul Paliwala)和索爾·皮喬托(Sol Picciotto),感謝他們一直以來愿意和我共享學術見解,以及對我的學術研究所給予的鼓勵。后,我必須特別感謝薩諾斯·扎塔羅蒂斯(Thanos Zartaloudis),他是我在倫敦大學伯貝克學院的同事,感謝他幫我審閱了整個手稿的早期版本,正是他那些中肯的點評極大地提高了本書的質量。
在我咨詢行業(yè)的同事中,我必須感謝利茲·奧爾登·懷利(Liz Alden Wily)和馬丁·亞當斯(Martin Adams),感謝二位給我機會從他們那里學到了很多關于東非土地問題的知識。我還要感謝世界銀行法務部的環(huán)境和國際法高級顧問喬恩·林賽(Jon Lindsay),他曾在聯合國糧農組織法務部任職,感謝他對我向世界銀行提交的許多關于土地問題的報告所給予的支持和犀利點評,讓我在土地問題的理解上受益匪淺。
我非常幸運,我工作過的單位對我都很好。20世紀60年代初的達累斯薩拉姆大學法學院是知識的圣地,屬于當時坦噶尼喀新社會。對于我們很多人來說,它就是學術催化劑,催生新思想,更新法律教育路徑,獲得法律學術知識,并讓我們一輩子為土地這一令人著迷的研究對象而奮斗終身。
那個時候,達累斯薩拉姆大學是大家向往之地。作為一名年輕的講師,該校給我提供了機會,在那里與法學、社會科學和政治學的學術大咖們交流。法學方面,有來自英國的奧布里·戴蒙德(Aubrey Diamond)、托尼·布拉德利(Tony Bradley)、吉姆·里德(Fiw Read)等教授,我們在法學院一起共事過三年;也有來自美國的昆廷·約翰斯通(Quintin Johnstone),他去年才以96歲的高齡從耶魯大學法學院退休;還有已故的偉大人物湯姆·弗蘭克(Tom Franck),他將我們引入法律和畢生的研究領域,我和其他許多人一樣把它帶回英國,影響了這里的法律教育和學術進步。把挑戰(zhàn)看成工作動力,與同事們一起創(chuàng)建一所新的法學院,草擬新的土地政策或法律,這些都讓我更加快樂。
20世紀60年代末,我有幸能成為一名土地法方面的律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給予了很多幫助;90年代初起,我能繼續(xù)教授本科生和研究生土地法,伯貝克學院法學院也給予了我非常寬容的環(huán)境和極大的幫助。同樣不可忽略的是,1990年至1993年的3年間,我在聯合國人類住區(qū)規(guī)劃署擔任城市管理項目土地管理顧問一職;國際公務員的這個經歷讓我從來自不同學科和不同國家的同事那里受益匪淺,特別是聯合國人居署的馬克·希爾德布蘭德(Mark Hildebrand)和延斯·洛倫岑(Jens Lorentzen)以及世界銀行的凱瑟琳·法爾瓦克-維特科維奇(Catherine Farvacque-Vitkovic)。當然,本書的錯誤和缺點與這些人或機構沒有任何關系。
同時,我想在此特別講一下伯貝克法學院和那里的同事。當時,我屬于兼職,經常缺席學院各種咨詢顧問活動,有時甚至要缺席一個學期。但是,我的同事和學生對我的缺席非常寬容,他們充滿活力、批判和智慧的氛圍使本書得以成形。同樣,我在該領域寫過的好的著作,包括本書,也受益于我在阿富汗、孟加拉國、柬埔寨、肯尼亞、老撾、索馬里蘭和坦桑尼亞參與任務的經歷。
后,我要向與我結婚45年的妻子多雷特致敬。在我們的婚姻生活中,她不得不忍受我很多,比如我出國不在她身邊,比如我在家寫作時不能陪她,等等。然而,自始至終,她為我撐起這個家,給予我關愛。否則,就沒有今天的我。謹以此書獻給她。
原著作者:[美] 帕特里克·麥考斯蘭(Patrick McAuslan),英國倫敦大學伯貝克學院法律教授,倫敦大學城市管理學院名譽教授,達累斯薩拉姆大學法學院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受相關政府邀請,參與起草了坦桑尼亞和烏干達的土地法,為盧旺達、索馬里蘭和桑給巴爾的土地法審定工作提供顧問服務等。
引言
部分獨立的立場
第1章土地法調查
第2章土地改革缺乏動力(19611990)
第3章兩個案例研究
第二部分1990年起邁入土地法改革時代
第4章全球土地法改革狀況考察
第5章桑給巴爾
第6章莫桑比克
第7章烏干達
第8章坦桑尼亞
第9章索馬里蘭
第10章盧旺達
第11章肯尼亞
第12章城市規(guī)劃法改革:區(qū)域概覽
第13章性別和土地法改革
第14章變革、傳統(tǒng)或政治:改革概述
Appendix: Principal land laws enacted in states since 1961
Bibliogra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