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專題文集:為了中國民法》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主席團主持編輯的學術論著匯集,作者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內容集中反映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在相關學科、專業(yè)方向中的專題性研究成果!吨袊鐣茖W院學部委員專題文集:為了中國民法》體現了著作者在科學研究實踐中長期關注的某一專業(yè)方向或研究主題,歷時動態(tài)地展現了著作者在這一專題中不斷深化的研究路徑和學術心得,從中不難體味治學道路之銖積寸累、循序漸進、與時俱進、未有窮期的孜孜以求,感知學問有道之修養(yǎng)理論、注重實證、堅持真理、服務社會的學者責任。
梁慧星,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1966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學院;1981年畢業(y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法學碩士學位;1985-1988年擔任《法學研究》副主編;1988年晉升研究員,擔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現任《法學研究》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第四、五、六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政協(xié)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法律委員會委員。獨著:《民法總論》(第四版)、《民法解釋學》、《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第二版);合著:《合同法》、《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民法債權》、《中國物權法研究》、《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主編:《民商法論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
代序言
專題研究
論企業(yè)法人與企業(yè)法人所有權
試論侵權行為法
所有權形式論
民法時效研究
合同法上的情事變更問題
關于實際履行原則的研究
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
論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的嚴格責任
論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法
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融資性租賃法律問題研究
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原則
立法論爭
原始回歸真的可能嗎?——讀《權利相對論——權利和(或)義務價值模式的歷史建構及現代選擇》一文的思考
是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法”?——鄭成思教授的建議引發(fā)的思考
誰在曲解憲法、違反憲法?——正確理解憲法第十一條、揭穿個別法理學教授的謊言
松散式、匯編式的民法典不適合中國國情
歷史回望
中國民法學的歷史回顧與展望
完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
難忘的1979-1986——為祝賀導師王家福先生八十大壽而作
我國從1979年開始糾正經濟指導思想上的自然經濟觀點,執(zhí)行了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的經濟政策和大力發(fā)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方針,并逐步對原有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對計劃制度的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單一的指令性計劃制度,包括工礦產品的統(tǒng)一調撥制度、農副產品的統(tǒng)購派購制度和居民日用消費品的憑票證定量供應制度,均已被打破。國家只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礦產品實行指令性計劃,其他大多數產品則實行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jié),農副產品的統(tǒng)購派購制度已經廢除,日用消費品除主糧及食用植物油暫時保留定量憑證供應外,完全自由買賣。計劃制度的改革和經營者自主權的擴大,極大地提高了社會生產力。過去曾經長期存在的商品供不應求現象已被消滅,一個多渠道、少環(huán)節(jié)、購銷兩旺、空前繁榮的社會主義商品市場已經形成,除少數商品如能源、三大材等仍供不應求外,大多數生產資料和日用消費品均能滿足供應,按照經濟學家的說法,已由賣方市場發(fā)展為買方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生活中發(fā)生的根本性變化,要求法律保障合同當事人在遵守法律和國家計劃指導的前提下享有廣泛的合同自由權利,其中當然包括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在對方違約時拒絕實際履行的權利。亳無疑問,實際履行原則已最終喪失其存在根據和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