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guī)范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適用于我國境內證照齊全、有效的正常生產煤礦。
第五條 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會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煤礦生產能力監(jiān)管的指導工作,并直接負責中央企業(yè)所屬煤礦生產能力的監(jiān)管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中央企業(yè)所屬煤礦以外的煤礦生產能力的監(jiān)管工作。
第二章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條件、程序和審查確認的依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應當組織進行生產能力核定:
。ㄒ唬┎蓤鰲l件或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統(tǒng)(環(huán)節(jié))之一發(fā)生較大變化;
。ǘ⿲嵤┎删驒C械化改造,采掘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
。ㄈ┟簩淤x存條件、資源儲量發(fā)生較大變化;
。ㄋ模┓峭.a限產原因,連續(xù)2年實際原煤產量達不到登記生產能力70%的;
。ㄎ澹┌l(fā)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產行為;
(六)出現煤與瓦斯突出現象;被鑒定為高瓦斯礦井或沖擊地壓礦井;采深突破1000m等;
(七)其他生產技術條件發(fā)生較大變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不得核增生產能力:
。ㄒ唬┌踩U夏芰ㄔO、機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3]99號)有關規(guī)定的;
(二)重大災害治理措施不完備的;
(三)生產技術、工藝、裝備或生產布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
第八條 近2年內連續(xù)發(fā)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fā)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中介機構評估礦井生產能力是否符合實際。
第九條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程序:
。ㄒ唬┟旱V委托生產能力核定單位組織現場核定;
。ǘ┲鞴懿块T(單位)審查;
。ㄈ┴撠熋旱V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審查確認。
第十條 審查確認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依據如下:
。ㄒ唬﹪壹坝嘘P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規(guī)范等;
。ǘ⿲е律a能力發(fā)生變化的生產系統(tǒng)(環(huán)節(jié))的情況、原因及相關證明;
(三)改變采掘生產工藝的原因、技術論證、設計、批準文件、施工及設備采購合同、驗收報告等;
。ㄋ模┟簩淤x存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情況和證明文件等;
。ㄎ澹┟禾抠Y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儲量報告及批復文件;
。┲饕嵘、運輸、通風、排水等設備檢測和性能測試報告等;
(七)其他說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條煤礦應當在生產能力發(fā)生變化后90d內,委托生產能力核定單位進行核定。生產能力核定單位接受委托后,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生產能力核定,向煤礦提交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核定結果審查確認之前,煤礦應當按原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二條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傻V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情況說明;
(二)煤礦地理位置、煤層賦存、可采煤層煤質、儲量、地質條件、生產情況、原設計生產能力(或原核定生產能力)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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